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陕教〔2024〕32号)及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缓缴学费是学校对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暂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准予缓期缴纳的一项资助措施。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实行免除当年全部或部分学费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学费缓缴或减免。
第四条 提出缓缴学费的学生须是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经过学院认定的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且因家庭出现临时困难暂时无法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
第五条 提出减免学费的学生须是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经过学院认定的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特别是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对向学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可全额减免学费,但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1)不符合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条件的学生;(2)实际应缴纳学费标准超出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学费减免政策标准的学生。
第六条 学费缓缴的学生数不超过在校生总数的5%,老生缓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新生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学费减免分为全免、减二分之一、减三分之一等三个级别,减免总金额不超过本学年度在校学生应缴学费总数的2%。不同年级、专业学生分别按其当年缴纳学费金额标准计算减免额度。各学院减免额度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和学费标准确定(取尾数为100的整数)。
第八条 学费缓缴、减免的申请及审批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受理一次学费缓缴申请,9月底前完成缓缴的审批工作。学校每年春季学期受理一次学费减免申请,4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
(二)符合缓缴、减免学费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党委审核。
(四)符合缓缴条件者,经学院审核后,将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办理缓缴手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1月统一报送计财处备查。
(五)符合减免条件者,各学院将拟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院办理减免手续。
(六)学院应在获得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七)有关资助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缓缴、减免学费: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参与不健康活动或有不诚信记录;
(六)不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学习、生活困难;
(八)平时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九)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因病休学者除外);
(十)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十一)存在消极筹措缴纳学费,在校期间恶意拖欠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的行为。
第十条 缓缴、减免学费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缓缴、减免学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学校逐级提出申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学生当年享受减免学费后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向学校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做好获得学校缓缴、减免资助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认真履行相应的责任,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各学院建立缓缴、减免学费学生动态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情况核查,关注受助学生的消费情况;一经发现获得缓缴、减免学费资助的学生有高消费行为,将取消资助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缓缴、减免学费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