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调整陕西省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44号)及学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若中省相关部门发布新奖励标准,将严格遵照执行。学校将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按比例下达。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六)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十月开始受理申请。各学院将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时间、条件等及时通知每位学生,同时对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等工作做出安排。
(二)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国家奖学金,将申请书递交到班委会和班主任,再由班委会和班主任转递到学院党委。
(三)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各班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核实综合考评成绩,确实把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好的学生确定为本班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
(四)各学院领导应深入到学生和班主任中间,广泛了解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和现实表现情况,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邀请教师、班主任、学生及学生干部代表参加,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各学院综合考评办法,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学生姓名、班级、国家奖学金金额),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陕西省教育厅。经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报销审批手续,学校计财处按照相关规定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各学院要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定国家奖学金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公示学生姓名、班级、拟获奖项等信息的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监督信件的处室办公地点。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励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分别给予停止、收回国家奖学金等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奖励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徇私舞弊,将国家奖学金评定给不应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学生;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奖学金;
(三)擅自变更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
(四)截留、挪用和挤占国家奖学金补助经费;
(五)不能及时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45号)同时废止。